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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项目应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下列申报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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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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