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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对非法集资的个人筹款2...
据悉,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新旧领域风险叠加,互联网金融成为高危领域。一方面种养殖、房地产、商品流通、生产经营等传统领域案件依然多发,另一方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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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人向他人借款实行集资诈骗,无论该借款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借款合同应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集资诈骗会涉及到方方面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一刀切地认为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1、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非法筹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此,必须特别强调法律制定人格主体。否则,我们就不能通过《刑法》规范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公司实施的非法筹资行为。(二)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并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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