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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有: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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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有: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有: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有: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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