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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限制的犯罪者在限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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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犯新罪的,要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由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方式也不同。《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新罪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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