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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的时候,仲裁机构有权力解散吗?

2021-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四种,在公司进行解散程序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核实,继而收回债权,至于债务,需要在清算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清偿,对于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由于公司法人需要以其独立的资产承担责任,故而对于不足以清偿的情形,发生消灭的效果。综上所述,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的情形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民法总则当中法人解散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议、因为分立或者合并的需要或者是被动的解散,其他解散情形,在民法总则当中暂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还有些地方有疑问的话,可以自己查阅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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