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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地产抵押未登记纠纷的办法:抵押权虽未成立,但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抵押人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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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办理有以下流程: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9、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抵押当事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办理申请,并提交登记材料; 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3、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房地产抵押的手续如下:1。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抵押登记申请。2、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完整。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给予申请编号和收据,收据应当注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3、审查登记机关应当从房地产登记册中查明转让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审查相关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4、登记申请人的抵押登记批准后,登记机关应当在其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为抵押记录。5、收费发证登记机关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退还给抵押当事人,并按照规定的规定的地方收取抵押登记费用。《《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相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4)房地产地址、空间边界、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益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室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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