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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名誉侵权的特点:一是名誉侵权的被侵权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但是,如果侵权的对象是特定的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让别人马上分辨出特定的人,那么都属于特定的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二,名誉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错,因为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错行为,只要受害人有过错,客观上确定损害他人名誉,受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三,名誉侵权客观上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名誉损害。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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