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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标权人,申请商标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到不法侵害,那么我们如何识别哪些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呢。关于这点,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7种侵...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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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如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基本分类 就主体来看,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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