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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农村空宅基地会怎么处理,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征收农村空闲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如下: (一)货币补偿,即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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