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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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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提到“上诉”一词,明显属于二审上诉案件。那么,既然法院已经立案,就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具体的裁定或者判决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1、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判决。2、如果是二审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对于判决书其它部分的内容,比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等内容,法官主要取材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或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判决书中,法院只是引用,绝不表示以上观点法院已采纳,只有写在“本院认为…”中的内容,才代表法院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观点。在阅读婚姻案件的判决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对于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缔结婚姻的基本状况是否认定正确。 比如,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认识的时间、结婚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判决书中有误的,比如,当事人认识的时间有错,基本不影响判决书效力和以后的使用。但是,如果姓名及出生年月错误,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当事人的姓名,一旦有误,可能会引起很大的麻烦。例外外国人的姓名,由于是英文,更容易引起拼写错误,因此,当事人阅读起诉状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发现错误,请求法官及时更正。 (2)法院对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发展是否认定正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当事人认识的过程和婚后情感变化的过程。比如说,当事人如何相识,是通过朋友介绍还是自行相识;婚后一开始感情状况如何,是一般还是较好等。 (3)法院对于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认定是否正确。 对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也是法院查明的内容。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出于不同的目的,或有不同的理解,原、被告对夫妻之间是否有矛盾以及造成矛盾和分歧的原因可能观点不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在法庭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余地;但另一方却辩称夫妻感情较好,只是由于婚后生活琐事而引起争吵;或者一方诉称对方有婚外情,另一方不但否认,反而指责一方无端猜疑等等。因此,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对于夫妻双方来讲都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矛盾与分歧存在的一方向法院举证,如果举证充分,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无有力反证,一般法院会认定举证一方的主张。 (4)法院对于双方的财产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一次法院不判决离婚,对于财产,一般不作分割和处理。但是,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所确认的财产状况对于下一次诉讼却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不论本次诉讼结果是否判离,财产状况的认定都是极为重要的。 财产情况需要查明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不动产的状况。比如,房屋购置的时间、购置时的价格、出资情况即首付情况、首付来源、有无贷款、主贷人是谁、目前贷款余额、产权证记载产权人有哪些、目前房屋由谁居住等等。 第二,动产的情况。包括双方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汽车、贵重金属、基金等财产拥有情况,也包括家具、家电的具体规格、品牌、尺寸等较有价值的财产情况。 对于以上动产、不动产的查实,是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依据。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若主张财产的数额和所在地,均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会处理;若认为自己举证已充足,但法院却没有将财产列为查清内容,即可认为一审审理事实不清,作为上诉的理由。 (5)法院对于子女的基本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子女通常也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常见,双方均不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又与房产的分割紧密相连,因此,子女基本情况的查实,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需要查明孩子出生的时间、姓名、成长的过程、目前生活的环境、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以及目前子女的现状等情况。因此,这些情况对于法院判决子女的归属都要重要意义。若在判决书中发现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并且无证据佐证,也是提起上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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