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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
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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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符合下列条件时,认定为假冒的: 1、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行为人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这种损害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荣誉损失。 3、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假冒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是收缴和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集模具、印刷板或其他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犯罪工具; 如果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责令和监督侵权商品的销毁。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成犯罪,依法追究注册人的刑事责任。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购得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该行为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同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并且欺骗了消费者。我国《》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假冒属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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