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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购得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该行为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同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并且欺骗了消费者。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仿冒行为有多种表现,认定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关键是界定相似商品与相似商标;认定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知名商品;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关键是把握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即字号;认定在商品上假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的行为,就要把握两点,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其二是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误认,包括已造成的误认与可能发生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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