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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
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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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住房消费行为之一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租赁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员工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租赁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注: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话查询:咨询电话:96319或12329。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储存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1)员工及其配偶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2)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有住房(包括未配备电梯的旧住宅区自有住房电梯);(3)偿还购买贷款本息;(4)退休、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出境定居;(6)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7)死亡或宣告死亡;(8)集中密封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存款;(9)被判处罚,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0)参军、上学、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2)发生紧急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生活困难的;(13)其他依法允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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