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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在持卡购物消费时规定限额内的短期透支。对于贷记信用卡,允许“先消费,后还款”,允许透支是重要的特征。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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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解释》明确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1万~10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信用卡欠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如果长久透支不还,就会形成恶意透支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你就会承受刑事职责。《刑法》第196条限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虚构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2.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本或资本不够的情况下,经过银行准许,应予客户以超出其账上资本的额度支用款项的做法。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账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限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差别在于做法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导致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做法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返还透支款和息金,而恶意透支的做法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愿偿还或者也无本领偿还,在做法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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