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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没有申诉,只有对一审判决不满时提起的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行政申诉的条件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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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诉讼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诉的主体是行政诉讼当事人;(2)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裁定,判决;(3)申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中的投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投诉能否引起再审程序,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并不停止作为投诉对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行政诉讼中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诉的主体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2)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的裁定、判决; (3)申诉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诉是否能引起再审程序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的申诉也并不停止作为申诉对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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