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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二审程序的唯一原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诉人必须合格。一审程序中的所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上诉。 2、上诉人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书。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受理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书(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进行审查;有缺陷的上诉,应当限期予以纠正。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自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所有案卷,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旦受理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被诉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对象是上一级法院。比如,某某区或者某某县法院判决的,那你就要向该区或者县所在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要写上诉状,上诉状跟起诉状的写法差不多,只不过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被上诉的人称为“被上诉人”。上诉同样要提交证据材料。你可以将上诉状和证据材料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把一审案卷移送到中级法院;如果不放心,你也可以直接到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当然,上诉同样也要按规定缴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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