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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算正常上班是否合法,要看用人单位实行哪种工时制,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周六可以算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周六上班又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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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单位要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安排《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因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根据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合理的确定单价及工作任务,不得变相强迫加班或者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能完成任务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不论计件还是其他形式,工作时间必须参考法定的工作时间,综合计时一个综合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视为延长工作工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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