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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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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民法典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涉外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一)收养后被收养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或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无法融合等情况;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已达成协议; (三)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已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收养人、涉外收养服务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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