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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
根据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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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纠纷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的解答:随着偷录的录音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可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秘密录音方式拿到有力证据以获得官司的胜诉。因此录音证据以及其他电子证据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那么在进行录音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录音时要明确被录音人的自然情况,比如姓名,职务等,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合适的、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的这些情况,以免引起对方的警惕。 2、要尽可能的明确双方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额、过程和结果;需要注意,相关数额务必要明确具体,千万不可模棱两可,比如:甲欠乙14.3万元,但未书面证据,乙为了获取有力证据去找甲录音,录音时,乙对甲说:“甲,你欠我那十几万元货款什么时候还我啊?”甲说:“我现在没钱,等年底我肯定还你。”乙的录音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欠款数额不明确。他不能紧紧依靠此录音要求甲偿还乙的14.3万元货款,因为,录音中未提到14.3万元欠款的事,而乙又无其他证据证明,那么乙只可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3、利用录音以证明未过诉讼时效问题。有些欠款已经长达数年,债权人虽然年年去债务人处去催要,但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债权人仅仅靠2年前的欠条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很有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则法院就有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债权人败诉。为了避免此种不利结果出现,有些债权人就会想办法找债务人去录音,以证明债权人年年去债务人处催要欠款的事实。做该类录音要注意:如果对方是公司企业,一要尽量找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录音,二要明确对方姓名、职务、欠款时间,以及每年都催要的事实。 4、录音时要注意几个要点:一、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坚持录音者少说话让被录者多说话。被录者沉默并不表示视为其承认。有些人录音时滔滔不绝,而被录音者却一言不发,这样的录音没有多大价值。二、录音过程不要有间断,不要因为被录音者说别的事情与案情无关就暂时停录,否则会被对方和法院认为录音有剪辑的嫌疑而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对录音者被动不利。 为了便于法院审判人员清晰的、明确的掌握录音内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持录音者的诉讼主张,录音者务必要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录音证据一同提交人民法庭。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事实上,就证据本身而言,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的主要形式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八种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我们在收集录音时要注意,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录音作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种录音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善意,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或者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措施。二是录音证据保存完好,对话人身份清晰,内容清晰,既有客观真实性,又有连贯性,录音内容无剪辑或伪造,有其他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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