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
合伙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这里最关键的是你们成立的公司或企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或企业分有限责任公司、无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在IPO的过程中需要向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比如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及验资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以及支付给券商的保荐费、承销费、发行手续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等。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私募是国际债券发行的一种方式。债券私募发行时,筹资人不必将债券公开销售,而只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认购。私募债券发行通常采取记名形式,发行者可较少地公开自己的经营情况。私募债券不能上市流通,在一定时间内也不得转让,到期后转让,也只能转让给上述投资机构。通常,私募债券的发行量少,常在100万美元以下。 1、《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862人已浏览
393人已浏览
4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