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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实践,暂未将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迫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强奸罪。 2、但是,虽然在婚姻关系...
1、如果男方酒后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如果男方利用女方醉酒之机、没有反抗意识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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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男方酒后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如果男方利用女方醉酒之机、没有反抗意识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3、如果双方都是酒后乱性,要视情况而定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均构成强奸罪.夫违背妻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此罪,曾经在法学界引起过争议,目前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对此均持肯定态度.但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指控夫系违背妻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举证和判断均较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持慎重态度,不轻意认定夫构成此罪.据此我认为本案不是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应是能否举证证实男方有此行为的问题.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看出,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2、除上述问题以外,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情形还包括: (1)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3)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4)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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