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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男方酒后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如果男方利用女方醉酒之机、没有反抗意识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
1、如果男方酒后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如果男方利用女方醉酒之机、没有反抗意识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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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男方酒后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为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如果男方利用女方醉酒之机、没有反抗意识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3、如果双方都是酒后乱性,要视情况而定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目前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女性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现我国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女性不构成强奸,可能涉嫌其他罪名猥亵等。我国刑法第236条并没有明文将‘奸’限定为男女之间的狭义性交行为(阴茎插入阴道),换言之,现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强奸所采用的是一种狭义解释。如果像澳大利亚刑法与台湾地区刑法那样理解强奸与性交,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而且可以单独成立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概言之,将强奸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只是传统观点的产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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