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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检验、鉴定的需要而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②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1、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被害人一方不配合报销,也无法查找。你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要求理赔。如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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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间限制。区分下列情况具体确定:1。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2.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3.需要鉴定的,自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间限制。区分下列情况具体确定: (1)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 (3)需要鉴定的,自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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