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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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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关键是,1、在起诉时要提供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关键证据。3、交警超期不作为,可向公安局法制办控诉或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
1、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被害人一方不配合报销,也无法查找。你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要求理赔。如保险公司拒绝,你可以通过诉讼处理。 3、你需要准备责任认定书,医疗发票。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调取,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些并不是阻碍你索赔的障碍。 4、依据保险合同理赔,就还没过时效。 5、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中,很多时候肇事一方主动垫付了费用,反而把自己陷入了困境。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强制哪方一定要垫付,最佳解决办法就是让伤者自行垫付,然后让伤者通过诉讼来处理。虽说从道义上讲不合情理,但没办法。 就本案,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条款履行赔偿义务。最后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你支付。很有可能伤者会被作为第三人要求追加进诉讼,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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