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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
现行的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进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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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根据1979年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主要考虑到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两高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的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到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入罪门槛调整为三万元。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刑九》突破:第一,取消了贪污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第二,对贪污受贿罪增设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第三,对贪污受贿罪增设了罚金刑。第四,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五,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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