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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
符合以下几类情况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提是:产权人是个人的情况): 1、非居住用房无免征条件,必须缴交个人所得税,但可办理据实征收; 2、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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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2、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交易时因卖方房子增值会产生个人收入所得税,需要卖方按规定税率缴纳,而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 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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