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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
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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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个人所得税减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个人所得税减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烈属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申请条件 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 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 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或民政部门证明,孤老的提供街道办、民政等部门的证明,烈属的提供烈属证、民政部门证明;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 三、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业务项目办事地点 第一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五、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应纳税额减征30%),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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