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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2022-10-11 11,85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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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对照减免税政策和减免税项目,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前,向财务处提交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提供 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本人签名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申请原件; 2、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与申请减免税项目直接相关的文件、证书、证件复印件,如批准为高层次人才的文件、证书,获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奖金的文件、证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的文件、证书等; 4、其他相关资料,如本人应取得相应收入的证明、合同、协议等资料,与减免税项目相关的资料。 (三)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财务处收到个人提交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经初步检查并汇总当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拟订公司当月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并整理完善有关资料,经领导审批、加盖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向公司出具未盖公章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经公司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五)信息公开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盖章,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手续完成。财务处及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在OA系统和财务处网站公开。 (六)报销领款 申请人在OA系统或财务处网站查看到减免税备案完成的通知后,可持报销所需的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七)税务申报 1、在申请人办理完报销领款手续的次月,财务处将在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中,为个人进行该项减免税事项的纳税申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收入累计达到12万元以上(以当年税务通知的金额为准)的个人,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网络纳税申报。 当年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手续的收入事项,申请人届时应自行按政策规定进行减免税的纳税申报。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如下: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需要符合减免的条件,然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通过后依法享受国务院所规定的的减免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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