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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维权思路是错误的。你应该关注房产局与第三人合同效力的问题,试想,如果房产局与第三人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你的房产备案登记自然有办法...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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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应该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向对方予以赔偿,但是约定的2倍已付房款作为违约金比例过高,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作为违约金,但是在北京,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是按照这条来判的。 如果合同因法定的原因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就不需要按照合同来赔偿了,只需赔偿一个已付房款的利息即可,应该没多少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如果能够办理,而对方拖延不办,业主则可以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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