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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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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事人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 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得到周围人的认可,即双方不仅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而且在外部形式上也应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 事实婚姻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不再认定有事实婚姻关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在外部形态上,与合法婚姻类似,婚姻当事人都是为了缔结夫妻关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在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在性质上,都具有违法性,这是其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3、在效力上,都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4、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之处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1)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 1、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2、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是人民法院; 3、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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