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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佣都可以是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提供劳动,两者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具有平等性...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揽活动和雇佣活动都可以表现为包工不包料或是包工包料,因此关于包工不包料这一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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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4、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三、劳务性质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四、报酬给付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五、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承揽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类别,而对于雇佣关系尚没有细化的规定,这也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区分承揽和雇佣界线的原因。笔者认为,新制订的民法典应当对雇佣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分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解决承揽和雇佣关系区分无法可依的状况。
就你介绍的情况看,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应该属于雇佣关系,收购站的老板直接雇佣的是A,因为A不能独自完成工作,就找到你父亲,而且该老板对你父亲一起来从事这项工作没有表示异议,应该视为该老板和你父亲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按照雇佣关系,你父亲有权要求收购站承担赔偿责任,再退一步讲,即使不构成雇佣关系,你父亲是为该收购站工作,作为收益人的收购站对你父亲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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