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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单位搬迁,不与员工谈判,直接要求员工去新的办公地址工作。这样是不合理的,企业是需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赔偿的,下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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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 3、具体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厂房搬迁离开本地行政管理范围的,劳动者不愿意去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如果有三年是补偿三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是四个月工资。
如果城市搬迁没有补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的,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每年以上一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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