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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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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进出境的;2、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隐瞒、伪报或者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管理、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进出境的;3、伪报、隐瞒进出口货物价格逃避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的,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入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地区的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和货物;7、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罪是一般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等,以单位走私普通货物、货物为例,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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