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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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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的法律效果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三、债权人的撤消权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1、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消除。二、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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