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胜诉,将在各方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如果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领受,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在受领后,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得独占该财产并用于冲抵自己的债权。(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人询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如果到期不履行债务,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的法律效果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 二是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即不得抛弃、免除、让步或者其他行使代位权失效的行为。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0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