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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1、房产证只留有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对房屋产权来源也没有记载。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 3、1986年房屋登记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如姓名登记为乳名、同音字、错别字等。 4、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面积。 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模糊、不规范。 6、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一人拥有多套房屋。如因封建家长制的影响,一个家庭中包括成年子女的房屋都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7、同一栋房屋有两本或多本房屋所有权证。如房屋已出售且买受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造成一房多证;同一产权人、同一房屋重复发证。 8、权利人所持房产证与存根记载权利人不一致。 9、房屋建筑面积及四至的认定有误。 10、现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的处理如下:1、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2、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为与上述制度构建相匹配,还应当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从而达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新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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