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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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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纠纷后,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因为是以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管辖法院的,也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辖区法院的重要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协议辖区进行了专项规定。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了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当事人只能在这五个地方协商选择法院管辖。同时,选择协议管辖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只能协商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事件,不能协商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事件的选择协议管辖权必须书面形式。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管辖。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辖区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辖区和专属辖区的规定。案件具有特殊性和案件复杂性,包括相关地区、部门、参加者多、诉讼金额大、处理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应由高审级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 1、一般情况,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或者经常住所法院管辖; 三、其他管辖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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