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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认定工伤的,也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属单位,或者自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由军人自己或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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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胸部轻伤标准:5.6.3轻伤一级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c)肋骨骨折6处以上。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f)食管挫裂伤。5.6.4轻伤二级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b)肋骨骨折2处以上。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g)胸壁穿透创。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军人三级伤残的残疾程度高于四级伤残,具体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750px2;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px;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3.膀胱全切除;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 gh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37.尘肺Ⅲ期;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13.双膝以下缺失;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500px2;23.下颌骨缺损200px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500px2;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5.舌缺损>全舌2/3;26.双侧完全性面瘫;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1.心脏移植术后;32.单肺移植术后;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35.全胃切除;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px;37.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8.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0.肾移植术后;41.永久性膀胱造瘘;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43.阴茎缺失;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45.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46.阴道闭锁;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48.尘肺Ⅱ期;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 gh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序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查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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