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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行政诉讼的救济: 1、当行政诉讼生效了,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进行上诉; 2、在二审判决后,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3、终身...
有效有效的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生效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 二、二审判决后,可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三、终身后只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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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告什么罪,民事诉讼不涉及犯罪。你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 2、精神损失可以提,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是你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有“精神损失”,而且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失” 3、法条是最直接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法条可以看看 4、你的流程大致正确。准确的是:起诉——受理——答辩——证据交换——质证——辩论——宣判 5、立案需要准备诉状,证据,并缴纳诉讼费后才能正式由法院受理 6、调解贯穿于整个一审过程当中,只要在宣判前都能调解 7、网上有很多,到百度搜索“民事诉状”等词语就有很多 8、不能电话辩论,应当出庭。否则法院视你不出庭,按照撤诉处理
1、诉前调解。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5、社会化调解。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庭后调解。
目前,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1)监督救济。对方向政府系统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在这种救济方式下,相对人只能对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政人员的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比如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行政纪律,不能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定赔偿。这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二是立法救济。对方向人民代表大会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政策的错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冲突,可以撤销或变更,或者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方式寻求救济。(3)复议救济。与法院救济相比,复议救济可称为行政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立的专门机构投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一种功能齐全的救济方式。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种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消除其违法行为的有效性,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不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权益或者消除相对人承担的不合理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以补救相对人的物质或精神损害。(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者责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利用多种救济手段恢复和补救相对人损害的权益。如果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行政机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然而,它在中国不是一种独立的救济方式,因为中国的立法没有设立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赔偿救济。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存在于一种救济手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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