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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行政诉讼救济

2021-10-29
目前,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是:(1)监督救济。对方向政府系统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在这种救济方式下,相对人只能对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政人员的要求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比如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行政纪律,不能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定赔偿。这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二是立法救济。对方向人民代表大会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请求救济。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政策的错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冲突,可以撤销或变更,或者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方式寻求救济。(3)复议救济。与法院救济相比,复议救济可称为行政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立的专门机构投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一种功能齐全的救济方式。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种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消除其违法行为的有效性,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不当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权益或者消除相对人承担的不合理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以补救相对人的物质或精神损害。(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者责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利用多种救济手段恢复和补救相对人损害的权益。如果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行政机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然而,它在中国不是一种独立的救济方式,因为中国的立法没有设立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赔偿救济。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存在于一种救济手段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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