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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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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劳动仲裁开庭审理。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1)当事人陈述。(第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第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第5)宣读勘验笔录。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 (2)被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 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 5、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保障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费标准: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50元。 2、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标准为:仲裁申诉人为1至2人的每人收取300至400元。3人以上的每人收取处理费100—200元;处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承办科室:劳动争议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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