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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客户的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财产保全不得冻结职工社保账户。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管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44号二000年四月四日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二000年二月十八日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钩)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管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可以冻结银行贷款的账户。对法院来说,查询、冻结银行账户是一种常见的司法执行手段。目前,全国多家银行的信息已经与法院执行系统相链接,执行法官可以坐在办公室轻轻的点一下鼠标,就可以查遍被执行人的全部银行卡信息,并且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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