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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设立人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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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的,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分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因此,公司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也可要求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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