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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待遇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方标准有差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
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确定享受抚恤待遇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起给予定期补助。2018年8月1日发布的最新补贴标准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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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能享受国家相关福利,应该找当地县市的政府部门,然后再找民政局。根据规定待遇是这样的: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凭本人入伍档案确定身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优抚对象生活,特别是近两年来,多次调整提高补助标准。近期,省民政厅又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74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从今年10月1日起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45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8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350元;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20元,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收20元。我县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优抚对象待遇。
欢迎你的友好咨询! 根据你的简述,结合相关法律及退伍兵安置政策等规定解答如下: 如果你在服役期内生病是与你的职业或者工作环境有关,你带病返乡,应当向原所在单位申报职业病或者其他医疗保险等待遇;如果不是因职业原因而是自身疾病,你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优抚,同时也可以向县、乡(镇)政府申请救济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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