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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 1、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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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坏。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六)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由损害程度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况:一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三是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利用,侵犯遗体,遗骨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第四,对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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