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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方式为: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通过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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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包括三个方面:现场调查、调查访问和数据整理:1。现场调查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调查范围(包括犯罪事件发生的地点以及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所有地方),并确定调查顺序。调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从中心到外围或者从外围到中心进行,有时可以分段进行,也可以沿着地形和地物边界进行。在确定查范围和顺序后,应进行现场拍照。先拍方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察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片)。采用静勘和动勘两种方式进行实地勘查。静态调查是观察犯罪行为引起的一切变化,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及其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态调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逐一检查和检查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从不同的光照角度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的物证,研究各种痕迹形成的原因、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态调查过程中,有证据价值的痕迹和物品必须按比例拍照,并在周围环境中拍摄痕迹和物品。静态勘查和动态勘查是对每一组或每一组痕迹进行勘查的两个步骤之间的相互关联不是整个现场勘查的两个完全分离的阶段。2、调查访问。在实地调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受害者、见证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等相关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与罪犯有过接触,应详细调查罪犯的身材、衣着特征和逃跑方向;有财产被盗或被抢的,应当了解财产的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相互确认,相互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件提供可靠依据。现场访问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在访问过程中,不仅要求被访问者陈述他所知道的所有情况,还要调查被访问者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者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受害者的关系等。,从而正确判断被访问者的陈述。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访问者和被访问者应在笔录上签字。现场调查规则——现场调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如果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现场调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查,并派检察人员参加。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现场进行检查。所有参与勘查的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调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请见证人过目,见证人应在勘查笔录上签字。3、数据整理。调查结束后,调查指挥人员应当就地召开现场会议,参加现场调查和调查的人员应当报告调查所见和访问所知情况,讨论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研究和做出初步判断,并决定应采取的措施(见现场分析)。还应研究现场善后处理意见。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经受害人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保存;不需要保留的场地可以通知受害人处理;提取的物品应当向受害人出具收据;犯罪痕迹、物证应当妥善包装、封装和运输;现场调查应制作调查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图片和现场照片。现场调查也可以录像。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现场勘查笔录,是刑事或者治安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图,共同构成完整的现场证据,应在提请逮捕书中,作为证实犯罪证据集中体现。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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