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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制造枪支,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自制一把该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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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分析,如果行为人不可能知道盗窃对象是枪支的话,该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定盗窃罪,理由:定罪要依据主客观相一致,枪支属于一种财物,在盗窃罪定罪要件中,主客观达成一致,所以定盗窃罪(仅盗窃)。但如果行为人进而产生占有枪支的故意,侵害枪支管理规定,则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此时,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盗窃非法持枪)。但如果行为人觉得盗窃对象可能持有枪支而窃取,真的偷到枪支的话,应定盗窃枪支罪(盗窃枪支)。需区分情况判断。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挪用、隐藏枪支、弹药、拒绝交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或者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十发射、邮寄、储存五百发以上非军用子弹;(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五)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炸药、发射、发射、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导火药三十发射或者三十发射、三十发射、三十发火药以上或者导火药品种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三十米以上导火药品种以上。(七)非法制造、导火药品种以上。或者具有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根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共犯论处。
制造枪支配件涉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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