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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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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关于你的交费问题,按建设部,你应该从开发商通知你交房时起,全额交付.当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未入住时,按50%交,如南昌.所以,如果你们当地有这样的地方法规的话,可以只交一半.如果没有地方法规,你只好和物业公司协商了,可以考虑一定的实际情况酌情收取,但如果到了法院,一般就按全额收了,所以,尽量和物业公司协商.你所说的其它问题,其实都是开发商的问题.即便你说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实际是一家,但他们在法律上毕竟是二个独立法人,所以找物业公司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也不能因为物业公司不能解决开发商的问题而不愿交管理费.物业公司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保洁绿化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保洁.只要其做了以上工作,就应该交管理费了.关于你所的房子和设计图不符问题,其实可能涉及售房欺诈,也应该找开发商,必要是建议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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