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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未出资的法律后果同一般股东一样。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内部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应在未足额...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效力范围只局限于其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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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有合同的其他股东手里的合同上面,有你这名股东的签字,那么这份合同对四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你陈述的其实是个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显名的股东也就是公司注册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他在法律上承担一切对外债权债务和公司日常经营,对内则按你们合同约定来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因此,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是你们四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消灭,退股的除外。鉴于本案案情很复杂,
隐名股东是指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以避免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相应地,著名股东(或注册股东)是指记录在工商登记材料中但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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