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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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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不能拒绝抚养义务。法律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赡养父母(包括养父母)是没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也就是说不管他以前怎么样,人品怎么样,都不能免除抚养义务; 2,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3,她虐待你,你当时就有权她承担法律责任,支付抚养费,可是你放弃了。你有权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你也放弃了。就虐待而言,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即使你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4,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才能免除你的赡养义务。
李老太,81岁,和大女儿一家一起住在本市某老式里弄房子中。女儿一家住在前厢房,李老太住在后厢房(较小)。李老太另有一个小儿子,生活工作均在嘉定区,平时联系较少。 1999年,李老太的女儿因工作单位效益不好而提前退休,每月退休金700多元。李老太的女婿则在一家小企业中的某科室当个科员,工资收入也不过每月千把来块。夫妻俩除了照料李老太还要负担女儿读书的费用,生活负担很重。何况李老太年纪较大,又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几次,大女儿既要护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女儿,并且负担老人的住院费用,经济上、精神上都十分困难。大女儿提出,小儿子既不出钱,也不出力,更不用说对老母亲的精神上的慰籍了,显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多次与小儿子联系,小儿子却说,当初分家析产时,他早就放弃了对李老太的继承权,所以,现在不能有了问题就找他,他已经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了。 那么,真的就如小儿子所说的,放弃了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老人了吗? 评析: 首先,让我们来 案例中的那个问题,很明显,放弃继承权并不是不赡养 的父母的理由。这点,参考我国的《宪法》、《婚姻法》,都写明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提出:“赡养人不改的放弃继承权、当事人离婚或者再婚的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更又为问题的解答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所以可以说,案中小儿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除非他立即悔改,以实际行动表明,否则,等待他的只有法律上的裁判。 其次,小儿子强调的自己在分家析产中就放弃继承权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我们知道,分家析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原来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按照平等、养老育幼等原则分割为几个独立所有权的行为。这就自然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所以,分家析产是不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的。 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作子女的应当及时给付生活等相关费用,当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时,子女更是应当悉心照料,让老人好安度晚年。如果作子女的千方百计推脱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那这不光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一种反叛,也更是对赡养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于情于理于法皆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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